《晋冀鲁豫边区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
最后更新 2019-10-25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抗日民主政府制定的关于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的军事刑事法规。
1942年10月31日,晋冀鲁豫边区抗日民主政府发布施行。共5条。主要内容包括:①凡捕杀抗日军人及其家属的,煽动抗日军人逃叛通敌的,组织暴动捣毁机关抢劫军用品及公物的,乘战争混乱迫害军队伤病员的,经常制造谣言破坏抗日军队威信与主动挑拨离间军民关系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②凡殴打辱骂抗日军人的,乘危急对军人作非法要挟的,故意传播谣言的,偷盗军用器材的,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同汉奸以及其他破坏抗战的罪犯作斗争,维护抗日根据地政权和人民武装力量的稳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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