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空军奖励条例》
最后更新 2019-10-25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对军人、与军事相关人员和集体进行奖励的法规。
1935年6月15日公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后经多次修订。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①奖励人员的范围。包括陆海空军军人“著有劳绩或学术技能特有专长应予奖励者”“军属人员”和“非陆海空军军人、军属”但对军事“著有劳绩或捐助军用器材物品及其发明或改良有益于军用者”。②奖励的项目。共6种:陆海空军奖章、比赛奖章、陆海空军褒奖、奖金、记功、嘉奖。陆海空军奖章又分甲种二等和乙种二等,按官兵等级分别颁予;比赛奖章又分绩学奖章、射击奖章、骑术奖章、操舟奖章、飞行奖章、特技奖章;奖金分个人奖金(10~1000元)、团体奖金(50~5000元)。记功不适用于士兵。③以功抵过。“凡在惩罚处分中之官佐士兵立有功绩合于奖励之规定者得呈请抵消其处分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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