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
最后更新 2019-10-25
中华民国时期规定的关于国家军事委员会编制和职权的法律。
1925年7月,广州国民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设立军事委员会,以统率海陆军、航空队及军事各机关,并议定该会组织法,同月5日公布。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①军事委员会受中国国民党中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统率国民政府所辖境内海陆军、航空队及一切关于军事各机关。②军事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无定额,从委员中推举一人为主席,并由国民政府特任一人为军事部长。③军事委员会设政治训练部、参谋团、海军局、航空局、军需局、秘书厅、兵工厂等机关,由各委员分别担负直接监督的责任。④军事委员会在通常情况下,采用民主制,决议要由2/3以上委员通过才有效。但是,赋予主席以紧急处置权;允许主席与委员一人可作出决定。⑤关于国防计划,军事动员,军制改革,高级军官、军佐任免,陆海军移防,预算、决算,以及高等军事裁判等事项,均由主席及军事部长署名执行。
1927年7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为《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①军事委员会负责全国陆海军编制、统御、教育、经理、卫生及充实国防之责,在战时得设立国民革命军总司令。②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遴选,由国民政府特任,并由委员会互选5~7人为常务委员,再互选1人为主席。③会内设总务、参谋、军务、军事教育4厅,及海军、航空、经理、政治训练4处。该法施行后,于同年11月25日进行修订,将主席制改为主席团制,并由主席团推定常务委员,会内所设机关也略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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