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陆军审判条例》
最后更新 2019-10-25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关于陆军军事刑事审判程序的法规。
1918年4月16日公布施行。分为总则、军法会审之组织、军法会审之权限、陆军检察、审问、判决、再审、附则。共57条。主要内容包括:
①军人犯
②军法会审组织分为3类,即高等军法会审、军法会审和临时军法会审。各军法会审设置审判长1人和审判官4人,均依被告人的身份而派员充之。
③在会审权限上,军法会审审判校官以下之犯罪者,高等军法会审审判将官以下犯罪者,再审由高等军法会审进行审判。
④在检察方面,有军事检察权诸官即有搜查凭证之权。军事检察官见有军人为现行犯及有与军人共犯之人时得逮捕之。
⑤在审问方面,各级军事长官受理被告事件后应发交军法官审问。军法官审问终结后出具意见书呈报以决定是否组织军法会审。
⑥在判决方面,审判长起主导作用,有自行讯问被告人或令审判官及军法官讯问之权,有发传票、拘票及看管票之权和法庭警戒处置权。判决书应依规定格式做成,由审判长、审判官和录事一同签名盖章,连同诉讼书类呈复陆军总长或该管长官。呈请核定后,分别由陆军部或该管长官下达宣告判决的命令,由审判长宣告判决。
⑦在再审方面,陆军部或该管最高级长官如认为军法会审有判决不当之宣告者得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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