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陆军刑事条例》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制定的关于陆军军事刑事的法规。
1918年4月16日公布施行。是对1915年公布的《陆军刑事条例》的修正。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3个部分。共103条。总则在许多方面沿袭了原条例的规定,但也有一些小的变化,如规定在该条例施行以前未经确定裁判者可比较该条例和原条例从轻处断;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徒刑可以换刑以及陆海军大元帅有权以军令紧急处分的规定。分则仍是12章,是有关叛乱罪、擅权罪、辱职罪、抗命罪、暴行胁迫罪、侮辱罪、诈伪罪、掠夺罪、逃亡罪、军用物损坏罪、关于俘虏之罪和违令罪的罪状与法定刑的规定,除个别文字有所变化外,其实质性内容变化不大。附则的规定有较大变化,徒刑的执行等内容移入总则之中;关于军官犯徒刑罪剥夺军衔与军人因罚金不能完纳而易以监禁的程序性规定也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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