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关于规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时一系列特别措施的法律。
2001年4月26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5月16日联邦委员会批准,5月30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命令生效。后经多次修订。2005年3月30日修订后,分为总则,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与程序,在紧急状态条件下采取的措施和临时限制,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人力和物力,对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特别治理,紧急状态条件下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公民、主管领导人的责任,最后条款。共7章43条。主要内容包括:
①紧急状态的含义和实行紧急状态的目的。紧急状态,即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该法,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个别地区对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各种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及其主管领导人,以及社会团体的活动实行特殊的法律制度,许可根据该法规定,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权利与自由,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权利施加个别限制,并追加额外义务。实施紧急状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捍卫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而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
②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和程序。只有在对公民的生活和安全,或对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造成直接威胁,并且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才得以消除这种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状态。实行紧急状态,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命令,宣布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俄罗斯联邦总统关于实行紧急状态的命令要立即送俄罗斯联邦联邦委员会批准。实施紧急状态令的内容包括:实行紧急状态的客观原因;必须实行紧急状态的理由;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域范围;保障紧急状态的人力和物力;在紧急状态条件下,负责实施具体措施的国家机关(主管领导人);命令生效的时间,紧急状态的期限。俄罗斯联邦总统紧急状态令通过广播和电视宣布,并立即正式发布。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行紧急状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昼夜,在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的期限不得超过60昼夜。
③紧急状态条件下采取的措施和临时限制。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紧急状态令,在紧急状态期间可规定实施以下措施和临时限制:在实行紧急状态地区,全部或部分中止俄罗斯联邦一个(多个)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力;在实行紧急状态地区内对行动自由加以限制;维护社会秩序,对国家警卫设施、保障居民日常生活和出行的设施加强警卫;限制个别财政经济活动;建立特殊的食品、必需品销售、购买和分配制度;禁止或限制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以及其他群众性活动;限制交通工具通行并对其进行检查等。
④保障紧急状态制度的人力和物力。为保障紧急状态制度,应动用内务机关、刑事执行系统、联邦安全机关、内卫部队以及民防事务、紧急状态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机关的人力和物力。在特殊情况下,除该法规定的人力和物力外,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可吸收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及其他军队参加保障紧急状态制度。
⑤对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特别治理。遵照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通过建立紧急状态地区临时专门管理机关和联邦紧急状态地区管理机关,在实行紧急状态的地区实施特别治理。
⑥紧急状态条件下公民权利的保障。该法规定了紧急状态条件下采取措施和临时限制的范围,紧急状态期间公民和企业组织的财产权和社会权利的保障,违反紧急状态制度的责任追究等。
此外,还规定了向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通知和通报有关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及紧急状态的终止期限,向邻国通报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以及国际人道援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