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
1999年7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1988年中央军委批准发布的《中央军委纪委关于实行抓党风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分为总则,党委的责任,纪委的责任,机关部门的责任,检查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共7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
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含义与责任主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军队各级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各自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委、纪委、机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②党委的责任。党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应当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议事日程;组织和领导纪委、机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进行党性党风教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组织力量及时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各项规定,讨论决定有关人、财、物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对所属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党委成员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③纪委的责任。纪委应当协助党委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调查分析所属单位、机关部门的党风党纪和廉政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要求,并督促检查落实。纪委要协同同级政治机关组织党员学习党纪政纪法规,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协调机关职能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协助同级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④机关部门的责任。机关部门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发挥党组织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用,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业务工作、职业道德建设之中。应当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原则和规定的事情不予办理。
⑤检查考核。党委、机关部门应当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干部述职、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师以上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本级机关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⑥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失职、渎职的,应追究责任。对违反该办法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构成违纪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办理立案调查手续;需要给予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部门会同干部部门提出意见,报有任免权的党组织决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处分批准权限报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委、纪委、机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7月13日,中央军委发布《军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该办法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