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军队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法规。
全军进行新条令集训
2018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同年4月4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是全体军人的行为准则,全军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条令是在长期的军事斗争和军队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建军伊始,毛泽东就亲自规定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不久又补充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30年10月发布的《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第一部纪律条令。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发布了《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阐明了人民军队纪律的性质。1935年9月,红军在长征途中,为了严肃军队纪律,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的规定,制定了《工农红军奖惩条例》。抗日战争期间,先后于1939年5月、1942年12月、1943年10月进行了3次修订,分别称《纪律条例》《军队纪律条令》和《纪律条令》。它们对于严明军纪,保证作战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军队建设的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1年、1953年、1957年、1964年、1975年、1984年、1990年、1997年、2010年9次重新制定了纪律条令。2018年,在国家和军队的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针对军队纪律建设和改革的发展实践,坚持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科学管理,再次重新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新条令充实思想政治建设、实战化训练、执行重大任务、科技创新等奖励条件;新增表彰管理规范,对表彰项目、审批权限、时机等作出规范,同时取消表彰与奖励挂钩的相应条款;充实违反政治纪律、违规选人用人、降低战备质量标准、训风演风考风不正、重大决策失误、监督执纪不力等处分条件;调整奖惩项目设置、奖惩权限和承办部门,增加奖惩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和规定。
香港驻军进驻香港三周年总结表彰大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分为总则,纪律的主要内容,奖励,表彰,纪念章,处分,特殊措施,控告和申诉,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附则。共10章262条,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主要内容是:①遵守政治纪律,对党忠诚,立场坚定。②遵守组织纪律,民主集中,服从组织。③遵守作战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善战。④遵守训练纪律,按纲施训,从难从严。⑤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⑥遵守保密纪律,严守规定,保守秘密。⑦遵守廉洁纪律,干净做事,清白做人。⑧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管财,科学理财,节俭用财。⑨遵守群众纪律,拥政爱民,军民一致。⑩遵守生活纪律,志趣高尚,行为规范。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更加注重聚焦实战,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要求、科学管理,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赏罚严明,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依靠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奖励、表彰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表彰;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并及时报告。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奖励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注重发挥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对个人的奖励项目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八一勋章,其中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对单位的奖励项目: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其中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权限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通常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荣立一等功的黄雪鹰(右三)与战友在一起
团级以上单位对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和单位,可以给予表彰。表彰项目根据工作或者任务的类型、性质确定,由组织单位按照程序提出立项申请,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执行重大任务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增加表彰项目的,单独申报审批。组织实施表彰,通常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执行重大任务和有关重要纪念、会议活动等时机进行。表彰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批和具体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纪念章分为作战纪念章、重大任务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纪念章的颁发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定并以通知形式发布,团级以上单位举行仪式颁发。作战纪念章、重大任务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通常在任务结束后颁发;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通常结合年度奖励颁发;献身国防纪念章,在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认定为因公致残后颁发。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强化纪律观念,维护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处分应当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个人的处分项目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除名、开除军籍,其中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或者保护被看管人的措施。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条令具体规定了行政看管的范围、批准权限、承办方式和要求等。对维护纪律的其他特殊措施,也作了明确规定。
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被控告人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各级首长和机关在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对于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泄露控告人及控告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被控告人,更不得袒护被控告人。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于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能、权限,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应当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军人应当正确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勇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条令对于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