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消除重大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和威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
当一个国家的全国或部分地区发生诸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或其他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的重大公共危机时,由国家最高机关依据紧急状态法宣布紧急状态,并相应地成立享有特别权力的专门机关,公布特别法令,全部或部分地停止实行现行法律;在给予公民权利以最低限度保障的基础上,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减少危机所带来的各种损失。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法律条款到专门法律法规的发展演变过程,最早是从有关戒严的法律制度发展来的。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对戒严作了若干规定,为国王行使紧急权提供了法律保障。1789年10月21日,法国制定了《禁止聚众的戒严法》,是较早的有关紧急状态的单行法。为进行南北战争,美国总统A.林肯运用过戒严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通过的《王国保护防卫法》授予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以命令、条例的形式采取非常措施的权力;1920年,又通过了《紧急权力法》,作为英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法律依据。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苏维埃俄国于1918年7月10日通过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涉及紧急状态下宪法适用的某些变更;1936年,又通过了《苏联宪法》对戒严等紧急状态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根据战争需要,通过了《紧急状态权力(国防)法》。美国总统也得到了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紧急权力的授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更加重视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建设。法国于1955年4月3日公布了《紧急状态法》。美国国会于1973年通过了《战争授权法》,1976年通过了《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1988年通过了《斯塔福德减灾和紧急援助法》。苏联于1988年7月28日通过了《关于苏联内务部内卫部队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职权》的命令,赋予了内卫部队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力;1990年通过了宪法修改补充法,规定了战争状态、军事状态(即戒严)、紧急状态和总统临时管制等四种非常状态下的制度。根据这一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90年4月3日通过了《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详细规定了宣布紧急状态的条件、程序以及在紧急状态期间可以采取的措施等。
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出现紧急状态的法律条款。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皇帝有“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在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参议院遂制定《戒严法》。193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规定了总统依法行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总统依法宣布戒严解严;还规定“国家遇有紧急事变,或国家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分时,总统得经行政会议之议决,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应于发布命令三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194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也对紧急状态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除了在宪法性法律中确定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外,国民政府还于1934年11月制定了《戒严法》,并在1948年5月和1949年1月作了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军事管制作出规定:“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为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并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以“紧急状态”取代“戒严”;将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20世纪90年代后,制定的紧急状态单行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也设有紧急状态条款。
斐济军方领导人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后,士兵在首都警戒
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紧急状态法大致有4种类型:①在宪法性法律中规定紧急状态制度。如印度、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宪法均有此类规定。②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或政治性突发事件的立法中规定较为详尽的紧急状态制度。如美国1974年制定的《灾害救助法》、1977年制定的《地震灾害减轻法》,日本1947年制定的《灾害救助法》,都有大量涉及重大自然灾害类的紧急状态的内容。日本的《警察法》《自卫队法》则对处理游行示威、罢工、动乱等紧急状态作了规范。③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有的国家直接采用紧急状态法的称谓,如英国国会1920年制定的《紧急状态权力法》,美国1975年制定的《国家紧急状态法》,俄罗斯2001年制定的《紧急状态法》。有的国家则针对某一紧急状态或根据某种紧急措施选择法律的称谓,如法国1849年制定的《戒严状态法》,韩国1981年制定的《戒严法》等。④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颁布的相关法令。如1970年美国总统R.M.尼克松两次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1989年3月7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对拉萨实施戒严;2005年11月8日法国总统J.希拉克为尽快平息国内骚乱,发布在巴黎实施紧急状态的命令。
泰国发生政变后,曼谷全城戒严
紧急状态法的类型尽管因各国国情而异,但基本内容大体相同。通常包括:①紧急状态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紧急状态的定义以及处置紧急状态应遵循的方针、原则等。对紧急状态的范围界定,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不包括战争或战争威胁。如俄罗斯的《紧急状态法》规定,紧急状态即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个别地区对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各种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及其主管领导人,以及社会团体的活动实行特殊的法律制度,许可根据联邦宪法法律规定对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权利与自由,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权利实施个别限制,并追加额外义务。二是包括战争或战争威胁。如《加拿大紧急状态法》除规定“公共福利紧急状态”和“公共秩序紧急状态”外,还明确规定了“国际紧急状态”和“战争紧急状态”。②实施紧急状态的依据、程序等。如《蒙古国紧急状态法》规定,在发生了对蒙古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居民的生命、健康、生活和集体安全造成直接或可能危害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灾难,或者任何机关、团体违反国家宪法或社会法规,进行非法活动,造成社会混乱,而国家机关在权限范围内采取一般措施不能解除时,可以宣布紧急状态;同时,对宣布紧急状态的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③应急机构的分工和职责划分。包括决策机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实施机构及其人员行使的职权和承担的责任。如俄罗斯的《紧急状态法》规定了总统、议会、内务机关、刑事执行系统、联邦安全机关、内卫部队等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力和责任。④紧急状态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备、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以及应对紧急状态的演习等。如中国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专门设一章对核事故的应急准备作出规定。⑤紧急状态的信息发布、紧急状态的级别、紧急状态的解除。如中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是:“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⑥紧急状态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救助和安置措施,保护和保障措施,征用、征调措施以及控制、限制和禁止措施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有权“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并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宵禁措施。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⑦法律责任。如俄罗斯的《紧急状态法》明确规定了参加保障紧急状态制度人员的法律责任。⑧恢复与重建。许多国家的紧急状态法都对紧急状态后的恢复与重建作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
为应对突发事件给社会秩序带来的巨大破坏,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不断完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并加快紧急状态法的配套法规建设。随着恐怖袭击活动的日益猖獗,反恐也将成为各国紧急状态法规范的重要内容。此外,各国的紧急状态立法在保障政府充分、有效地行使紧急权力的前提下,也将更加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