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筑、场地及其设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军事设施──昂船洲海军基地在施工中(1996)
在古代,没有专门的军事设施保护法,但一些军事法中已有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规定。如中国清朝雍正九年(1731)颁布的《军令四十条》,规定对“烧毁草厂”者处斩刑,对“践踏牧草”者也要治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保护军事设施对于巩固国防、保证国家的安全防卫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国家开始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对军事设施加以保护。联邦德国在《关于为了军事目的限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和《关于使用直接强制以及关于由联邦国防军人和平民守卫人员行使特别职权的法律》中,对有关军事设施的保护作了规定。法国通过了十几部单行法令和国防部政令,调整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社会关系。意大利于1986年编纂的《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第167~172条,是关于“摧毁或破坏军事设施、建筑或动产”的犯罪及处罚规定。加拿大于1991年修订的《加拿大国防法》第113条、280条,规定了危害军事设施犯罪的处罚。美国于1989年1月3日生效的《美国法典》第10编“武装力量”、第14编“海岸警卫队”、第50编“战争和国防”中,规定了对有关军事设施的保护。越南于1994年5月颁布的《保卫国防工程和军事区法》;1995年1月,又制定实施了《保卫国防工程和军事区规定》。俄罗斯于1999年7月12日颁布的《军人物质责任法》;2000年2月17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35号决议批准《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和机关的军火库、基地和仓库周围建立军事禁区的条例》,规定了建立军事禁区的目的、程序以及在上述地区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中,一些革命根据地通过立法手段保护军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1949~1966年,党和国家在有关文件和政令中,对军事设施的保护提出了各种具体要求。国务院发布过一些保护军事设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加强保护旧机场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划分军事禁区和外国使领馆人员及其他外国人进入军事禁区时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后者是中国第一个较为系统的专门规范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军事禁区”相当于后来的军事设施。该规定主要规范了3方面的内容:①明确了军事禁区的定义和具体范围,规定了军事禁区的划分原则和标志设置。②规定了外国人进入军事禁区参观的批准权限,以及未经批准进入军事禁区的处理办法。③规定了有外国专家的单位应注意的事项。此外,对于危害军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当时的刑事法规和有关治安法规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军事设施,依法打击危害军事设施的不法分子,起到了重要作用。
1966~1976年,党和国家主要通过一些文件,对军事设施保护提出要求和措施。对一些密级较高的重点军事设施,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并赋予这些军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要的职权。“文化大革命”后期,制定了少量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法规、规章。如1973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保护海底电缆规定》,1976年4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1977年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立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977年2月17日发布《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1年9月12日发布《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1982年3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场地面安全设施的通知》、9月20日发布《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2月11日重新发布《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3年12月27日发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1984年2月25日发布《关于军民合用机场警卫问题的通知》,1985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破坏军事设备的行为,应予以严惩。刑法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也适用于军事设施的保护。1981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也有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条款。这些法律规范,不仅为国家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了各方面的依据,而且为制定一部保护军事设施的基本法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根据机场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一步明确了对破坏军事设施行为的处罚。2001年1月12日,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世纪末21世纪初,总参谋部单独或与总后勤部共同发布了一些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规章。
世界各国因具体国情、军情不同,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立法形式也不尽相同。从总体看,主要分为2种:①国家制定专门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如中国199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后又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实施办法。同时,根据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制定或继续适用有关的法规、规章,由此逐渐形成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法规体系。越南制定了《保卫国防工程和军事区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保卫国防工程和军事区规定》。俄罗斯也专门制定了有关军事禁区设置及其保护的法律。②国家不制定保护军事设施的专门法律,而是在有关法律中设置军事设施保护的条款。如《美国法典》第10编“武装力量”、第14编“海岸警卫队”、第50编“战争和国防”中有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规定;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家,也在有关法律中设置了保护军事设施的条款。
各国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尽管立法形式不尽一致,但基本内容大体相同,通常包括:
通过界定军事设施的含义,明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一些国家立法中的共同做法。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军事设施指在美国各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波多黎各、东萨摩亚、维尔京群岛和关岛等美国海外领地的基地、军营、哨所、仓库、中心站,以及陆军部长、海军部长、空军部长管辖范围内的其他设施;这些设施不包括原来用于民用工程、河流、港湾工程或抗洪工程的设施。朝鲜有关法律规定:军事设施指阵地装置及直接适用于其他军事目的的设施。法国关于军事设施的含义较广,根据有关法令,军事设施的定义可归纳为:直接用于国防和军事目的的地面或地下建筑、场地以及附属于这些区域的各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军事设施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某部官兵检查维护战备设施
《美国法典》第10编“武装力量”规定了国防部长、军种部长在管理、保护军事设施方面的职权;第14编“海岸警卫队”规定海岸警卫队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发展、建设、维护和管理海上导航、破冰及用于在公海和合众国管辖之水域水面、水下、水上进行救援的各项设施;规定海岸警卫队司令拥有维持海、陆、空巡逻队及破冰设备,建立、统一、撤销、重建、维持、管理、恢复海岸警卫队的岸基设施,装备、管理、维护、供应和维修海岸警卫队分区设施和岸基设施等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了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规定了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军事机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及其执勤人员的职责,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海军某部依法检查、维护军事设施
保护措施是军事设施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俄罗斯的《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和机关的军火库、基地和仓库周围建立军事禁区的条例》通过划定军事禁区,规定了军事设施的保护措施。《美国法典》第10编“武装力量”对在军事保留地和军事设施进行射猎、捕鱼和装捕兽机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了对国防机构的设施和军事建筑的管理、修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通过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规定了军事禁区的保护,军事管理区的保护,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三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同时,各类军事设施保护的单项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对海底电缆,测量标志,通信线路,机场地面安全、机场净空和机场警卫,作战工程,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边防设施,人民防空工程等,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为确保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实施,各国注重对违反军事设施保护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予以刑事处罚。俄罗斯的《军人物质责任法》规定了军人和应召参加军事集训的公民在履行服役义务中对联邦财产和部队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物质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以及赔偿损失的办法。《加拿大国防法》第113条规定,任何人若故意或过失造成物资、防卫工事或设施失火,构成犯罪,经过判决,属于故意行为的,可处以终身监禁或其他处罚;第288条规定,军人或者平民违反关于接近和不得接近防务设施、防卫工事和作战物资,以及在防务设施、防卫工事和作战物资之内、之上或其附近的人员安全和活动的法规者,构成犯罪,应受相应处罚。《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第167条规定,军人摧毁或全部或部分地破坏国家武装力量的道路、工厂或其他军用设施,处以8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该行为妨害了国家的战备或军事效率,处无期徒刑;军人以任何方式破坏军事建筑物,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国法典》第10编“武装力量”规定了在军事保留地和军事设施进行违法射猎、捕鱼和装捕兽机者的惩处;第14编“海岸警卫队”规定了未经授权私自提供航海保障的处罚、干扰航海保障设施的处罚、损坏航海保障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规定了对犯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个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重要军事设施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了对有关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犯罪及其处罚
制定和实施军事设施保护法,对于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行动的正常进行,协调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军事设施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在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防斗争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军事设施保护的立法工作。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法规将日趋增多,规范日趋明细,体系日趋完备,并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