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国防活动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指导和规范国防活动的基本依据。
在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国防法律。但在国家制定的法律中,已有关于国家防御外敌入侵的规定。汉朝《塞上烽火品约》的主要内容,是对不同地点、时间、人数、天候情况下匈奴人入侵时驻边烽火部队的职责规定,如应燔举的烽火类别、数量、时间;先发现者燔举烽火后,相邻烽燧次第采取相应的措施等。唐朝的《军防令》规定了国家的兵役制度、国防日常管理事务等内容。到了清朝,国防意义上的立法,已经出现了关于边防海防的专卷,同时对行军作战、军人赏罚、军队内部关系、军需供应、武器制造等诸多方面,也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古代世界其他国家也没有专门的国防法。从20世纪开始,一些国家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陆续制定了国防方面的专门法律。澳大利亚议会1903年制定了《澳大利亚国防法》。此后,又有一些国家相继制定了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如瑞士联邦议会1907年制定了《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美国1916年制定了《国防法》,1947年又制定了《国家安全法》;法国1959年制定了《法国防务总组织法》;日本1954年制定了《防卫厅设置法》,后改为《防卫省设置法》;加拿大1950年制定了《加拿大国防法》;蒙古国1993年制定了《蒙古国国防法》;匈牙利、哈萨克斯坦20世纪90年代初分别制定了《匈牙利国防法》和《哈萨克斯坦国防和武装力量法》;中国于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会议代表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央军委副主席迟浩田在北京举行的国防法报告会上讲话(1997)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国防性质和法制传统不同,国防法的立法形式也不尽相同。
从名称上看,世界各国的国防法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①直接冠以“国防法”的名称。如《澳大利亚国防法》《加拿大国防法》《蒙古国国防法》《匈牙利国防法》《哈萨克斯坦国防和武装力量法》和英国《国防法案》等。②在法律名称上虽未出现“国防法”字样,但其地位、作用与前一类型相同或者相似,同样是该国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如《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法国防务总组织法》、日本《防卫省设置法》和美国《国家安全法》等。
从规范的内容看,各国的国防法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①对本国的国防事务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如《蒙古国国防法》《哈萨克斯坦国防和武装力量法》。②对国防建设的某一方面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同时对国防方面的其他一些事务也作出相应规定。如《加拿大国防法》有三分之二的篇幅是对“军纪法”的规定,对“国防组织”和“有关国防的一般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日本《防卫省设置法》主要规定了防卫省掌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还规定了设置国防议会的有关事项;《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主要规定了国家的兵役制度,对军队训练、军事领导体制也作了规定。
尽管各国的国防法在形式和规范的重点上有所不同,但由于国防法是国家在军事领域最高层次的法律,因而其规范的事项大都相当广泛。从一些国家已经公布施行的国防法看,其规范内容大都注意突出以下重点:
俄罗斯、法国、蒙古等国家都在法律中通过界定本国国防的概念,强调国防的地位,明确国防活动的内容及国防法的适用范围。俄罗斯《国防法》规定:国防指武装保卫俄罗斯联邦及其领土完整而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法律和其他方面采取的一系列准备措施;国防的组织活动包括对军事危险和军事威胁作出预测与评估,制定俄罗斯联邦军事政策的基本方针和军事学说的基本原则,实施国防领域的法律调节,组建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研制和改进武器装备等;国防是国家安全的因素,也是国家重大职能之一。《蒙古国国防法》规定:国防是保障国家和民族安全活动的组成部分;国防是以保障和维护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抵御外来侵略为目的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和军事的综合措施;国防活动的内容包括保障国家边境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居民免遭自然灾害、突发险情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危害;在战时和宣布进入战争时,依法协调与国防活动的有关事宜。
国防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在国防领域中的权力与职责。如俄罗斯《国防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使确定俄罗斯联邦军事政策的基本方针,批准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领导武装力量和其他军队,宣布总动员和局部动员等权力;联邦委员会行使审核国家杜马通过的国防法律,批准战时状态等权力;国家杜马行使审核国防开支、通过国防领域的联邦法律等权力;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落实国防保障措施,领导所属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国防活动等权力。《匈牙利国防法》规定,国防部长在和平时期统一监控军队,其职权包括:向国防军总司令下达命令,监督军费预算和开支,任命、提升军官等。《哈萨克斯坦国防和武装力量法》规定,总统在国防领域和领导军队方面拥有较为集中的权力,包括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军事学说;确定共和国武装力量、其他军队及军事组织的人数及其军事建设的基本方向;审定共和国发展武器装备的长期规划和计划;直接任命国防部长等。《加拿大国防法》规定了总督、枢密院、国防部长、国防参谋长等在国家防务中的职责。《蒙古国国防法》规定了大呼拉尔、总统、政府及主管国防事务的政府成员在国防活动中的职权。《澳大利亚国防法》规范了总督和国防部长、国防军司令及副司令的权力。《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规定了联邦与州的军事行政权力。世界主要军事大国制定国防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赋予国家、政府首脑对国家防务或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如俄罗斯《国防法》规定,总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法国防务总组织法》规定,有关防务全面领导的决定在防务委员会内产生,防务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同时规定,总理是国防的负责人,行使防务的全面领导和军事领导权。美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统主持委员会会议,该委员会履行总统指定的职能;同时规定,国防部长是总统在一切与国防部有关的事务方面的主要助手。
由于国防是为捍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的关系错综复杂,为避免国防决策出现重大失误,许多国家的国防基本法在对国家、政府首脑或国防领导机关赋予权力的同时,还注重设立咨询、研究、审议、监督机构,以保证高层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如美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总统的政策咨询和研究机构;国防部内建立的武装部队政策委员会,是国防部长的政策咨询和研究机构。《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规定,军事部下设国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由军事部长、训练总监、参谋总长、各军长与空军司令组成,军事部长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国防委员会为国防的最高审议机关。《匈牙利国防法》规定,国防军必须置于议会的监督之下。国防部在决定重大决策和人事变动之前,必须向议会提交报告,同时还要向议会中的国防委员会作简要的陈述,而国防委员会在人事任命上则有建议权。此外,法国的防务科学行动委员会、加拿大的国防研究委员会和澳大利亚的国防委员会,都是在其国防基本法中规定设置的具有咨询、研究、审议性质的机构。
各国国防法对武装力量的发展方向和建设、使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规定。如《加拿大国防法》对加拿大军队的组成,国防参谋长的任命和权力,兵役制度,军官和士兵的配属、调派、晋升、待遇,军用物资的供给和配给,军队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军事院校的教育和管理,军事协会的建立和任务,以及军事犯罪与处罚等,均有明确规定。《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蒙古国国防法》和美国《国家安全法》,都规定了武装力量或军队的构成、编制、装备、任务等。《哈萨克斯坦国防和武装力量法》在确定武装力量的构成之后,明确了其隶属关系,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武装力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长领导。《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规定了联邦军事部的具体编制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了军队领导体制。《匈牙利国防法》对国防军的规模作了具体规定。俄罗斯《国防法》对武装力量建设的各个方面作出了全面规范,武装力量的使命是:抗击针对俄罗斯联邦的侵略,武装保卫俄罗斯联邦领土完整和不受侵犯,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执行任务;武装力量的总体编成包括:中央军事指挥机关,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各军种、兵种与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后勤编成内的军团、兵团、队伍和机构以及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各军种、兵种编成之外的部队;武装力量的领导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兼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实施;武装力量的指挥由俄罗斯联邦国防部长通过俄罗斯联邦国防部和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总参谋部实施。同时,该法还全面规定了国防部、总参谋部的主要职能,确立了武装力量的部署原则,明确了确保武装力量中法制建设的要求。
欢送适龄青年应征入伍
边防部队在吉林省珲春口岸巡逻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旗护卫队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升旗仪式
边防部队在水上巡逻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官兵加强训练,确保履行国防职责
国防的目的,只有通过全体公民及社会组织承担一定的义务并行使一定的权利才能实现。国防法中所称社会组织,一般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等。各国的国防基本法,都注重为社会组织和公民设定国防方面的义务和权利。如《蒙古国国防法》规定,企业、机关、团体在国防活动中,应当担负的任务包括:完成动员任务,做好转入战争状态的准备;落实民防措施;为本单位和所属工作人员完成民防任务及对役龄人员的集结和训练创造条件。俄罗斯《国防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应当依照有关联邦法律履行兵役义务,参加民防和地区防御活动;战时为了国防需要,根据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要求,提供房屋、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私人财物,事后根据损失获得赔偿。《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规定,乡村和居民平时有为军队提供住宿、给养、停车场,担负运输工作等多项义务,且必须无报酬地提供军队点验装备的场所、卫兵所与禁闭室、征募与动员场所和射击场;地主有提供其土地供演习之义务,因此而发生的损失,由联邦付给代价。《澳大利亚国防法》规定,各个州的主要铁路官员或各州任何铁路或有轨电车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在总督提出要求时,根据规定,在铁路或有轨电车沿线运送国防军成员,连同他们的马匹、枪支、弹药、饲料、行李、飞行器材和补给品,并应当提供运输所必需的全部引擎、车厢、车皮和卡车。由于国防的义务性较强,在国防活动中,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承担的义务可能多于权利,这与国家及其军事机关行使必要的国防权力是对应的。为保证国防活动的顺利实施,必须保证国防权力的优先使用。《法国防务总组织法》规定,国家在平时应保证国防权力的行使能够满足国防活动的需要,内政部长在领土内同军事当局一起开展工作,并保证军事当局的行动自由;每个军事区域设一名拥有必要权限的文职高级官员,负责确保民防和领土内部安全的优先权及实施民役和兵役间的互助。《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规定,军事机关或军事工厂,以及指定作军事使用的联邦财产,不负担州与乡区的任何赋税;国防工程设施,不受州的管制,无须征得州的准许。《哈萨克斯坦国防和武装力量法》规定,地方代表和行政机构保障按合同优先为部队、机关和组织提供地方所属企业生产的技术产品,保障不间断地供给水、电、暖并提供通信和日常公共服务。
国防建设的目的在于打赢战争,应对战争状态并采取动员措施是国防活动的重要内容。因此,一些国家在国防法中对战争状态和动员及应采取的措施也作了规定。俄罗斯《国防法》规定了进入战争状态的时机及依据:在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俄罗斯联邦发动武装进攻时,以及在履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必要情况下联邦法宣布战争状态;自宣布战争状态或实际开始军事行动之时起,即进入战时;自宣布停止军事行动之时起,战时即告结束。与战争状态相应,该法对动员也作出了规定:自宣布实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之时起,即应采取各种措施,使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新编部队和机构转入战时编制与编成,同时使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团体转入战时工作状态。《法国防务总组织法》规定了战时应采取的措施:一旦进入戒备状态,武装部队首长在交通、运输、通信和全部资源分配方面拥有优先满足军队需要的权力;在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在任何情况下行使征召人员、征用财产等方面的权力。《匈牙利国防法》规定了在国家遭到入侵时,政府在通知议会和总统后有权作出军事反应。
国防经费是捍卫国家安全的物质基础,对于国防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些国家的国防法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俄罗斯《国防法》规定,对国防开支实施拨款制度,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对划拨用于国防的资金和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部队、军事单位和机关的活动实施监督。《蒙古国国防法》规定,国防经费由国家预算支出。《哈萨克斯坦国防和武装力量法》规定,地方政府保障国防建设的开支,地方代表和行政机构应在地方预算中规定用于国防建设的费用并承担兵役登记、征兵及动员工作的费用。
为了保证国防义务的履行,一些国家在国防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律的强制性。俄罗斯《国防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公职人员和公民不履行他们肩负的国防义务或者阻碍执行国防任务,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纪律、行政、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加拿大国防法》对加拿大军队的军纪、军事犯罪与刑事处罚、军事审判庭、可由地方法庭审判的犯罪等,均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蒙古国国防法》规定:对违反国防法规者,应按照蒙古国法律规定,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此外,一些国家的国防法还对军事管制、民防、国土防御、军事训练等事项,作出了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明确了国防的内涵、性质和地位,提出了国防建设的任务和目标;规定了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并对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与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防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法是指导和规范中国国防活动的基本依据。
在国防法的立法活动中,世界各国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则不尽一致。相对于其他军事法律的制定,各国的国防法在立法上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国防法必须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原因是:①国防法处于军事法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所规范的是国家在国防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特别是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防领域的职权。这一层次的法律,必须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②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对于国防法这种要求全国上下一体遵行的基本法律,为保证它的有效实施,必须使其具备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如瑞士联邦议会通过的《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第221条规定:“凡与本法律抵触的规定,均自本法开始生效之时起,一律废止。”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并经联邦委员会批准的《国防法》,在最后一章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各团体(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负责人违反国防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保证该法的强制力。此类条款,只能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规定。
国防法作为高层次的综合法律,对于国防领域的许多重大事项,往往只作原则性的规定,以保证国防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的约束力,真正起到基本法的作用;同时,也能较全面地为国防单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奠定基础,并通过这些单项法规把国防法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加以具体化、细则化,增强操作性,从而便于在国防活动中贯彻落实。如《蒙古国国防法》对于国防经费的规定只有一条。《澳大利亚国防法》对国防委员会权力和职责的规定,俄罗斯《国防法》对民防、国土防御的规定,《加拿大国防法》对官兵职权的规定,也都比较原则。
国防法一旦公布施行,即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国都强调保持国防法的稳定,防止朝令夕改,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与较低层次的国防法律规范相比,国防法稳定性的特点更为突出。但是,法律的稳定只能是相对的,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和军事科学技术的进步,为适应现代战争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国防法又要不断充实新的内容,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如1992年9月,俄罗斯在武装力量组建不久便制定了《国防法》;由于国内形势变化较快,1996年5月31日,又公布并实施新的《国防法》;2005年,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国防建设需要,俄罗斯再次修改《国防法》。《法国防务总组织法》《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和美国的《国家安全法》,都已经过多次修改。实践表明,国防法只有适时进行修改,才能保持生机和活力,适应国家安全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对国防活动的保障作用。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国防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①将国家在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有利于长期稳定地贯彻实施。②调节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在国防建设中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保障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③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公民、社会组织在国防方面的义务和权利,保证公民、社会组织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依法行使国防权利,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国防建设。④为完备国防法律制度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并协调国防法律规范与国家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保证有关国防的问题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也能准确定位,促进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⑤以法律的形式向国际社会表明国家的国防性质和国防政策,妥善处理对外军事关系,为国家建设创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当今世界,通过加强国防立法来保障国防建设,已成为各个国家的共同选择,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力求制定一部内容完备的国防法。各国对于已有的国防法,将不断加以修改、完善。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其在军事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国防法的立法周期将会缩短,以适应军事斗争方式和内容发展的需要;国防法的规范将更加具体,以提高法律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国防法的内容将不断更新,从而使各国在新军事革命中取得的成果得以确认和巩固,并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加以推广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