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以色列于1981年11月30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关于两国战略合作的协议。又称《美以谅解备忘录》。
协议由序言和6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双方确认必须加强战略合作,以遏制苏联对中东地区的威胁。为此,彼此提供军事援助,供两国在该地区的部队采取可能需要的行动之用;战略合作包括双方之间的军事合作、联合军事演习(包括在地中海举行的海、空军演习)、建立和保持联合备战活动等;两国国防部长建立协调委员会,以确定双边军事合作的范围及活动细节。
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又于1983年11月29日在华盛顿签订新的《美以战略合作协议》。规定:①两国将成立一个政治、军事联合委员会,以商定改进在军事和政治方面进行合作的最好办法。该委员会将得到一项广泛的授权,并将于1984年1月在华盛顿举行首次会议制定美以战略合作细则,其中包括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美国在以色列储存武器装备等。②美国总统R.W.里根同意取消禁止向以色列出售和运送子母弹的禁令(该禁令是1982年6月以色列入侵黎巴嫩后实行的)。③以色列将利用一项3亿美元的美援研制“狮”式飞机,还可用2.5亿美元的美援购买“狮”式飞机所需的零配件。④1983年,以色列将用贷款的方式接受美国8.5亿美元的军事援助,里根将要求美国国会把一部分贷款改为赠款。⑤美将与以协商签订一项自由贸易协定,以便帮助以色列减少贸易逆差,允许以公司为得到参与美武器系统生产的合同而进行竞争。⑥加强双方情报合作,允许美飞机使用以军事基地,豁免以对美贷款的偿付和取消美对以向第三世界出售军工产品的限制等。其他后续协议还有:1986年5月,两国在华盛顿签订关于战略防御计划的《谅解备忘录》,决定共同研制战区反弹道导弹;1988年6月,双方就共同研制“箭”式反弹道导弹达成协议;1998年10月,美、以签订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和加强战略领域合作的新协议。
通过上述协议,美、以战略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