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两国政府为解决两国间边界问题而先后达成的一系列协定。
该协定包括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简称《中哈国界的协定》)、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又称《中哈国界第一补充协定》)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又称《中哈国界第二补充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A.N.纳扎尔巴耶夫于1994年4月26日在阿拉木图签订《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1995年9月11日生效。1997年9月24日,李鹏和纳扎尔巴耶夫在阿拉木图签订第一补充协定。1998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纳扎尔巴耶夫在阿拉木图签订第二补充协定。当日生效。
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与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署中哈边界补充协定
《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共9条。主要内容有:①明确了中哈解决边界问题的原则:以有关中哈边界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根据在边界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公正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中哈边界问题并明确和确定两国间的边界线走向。②明确了中哈国界线第1~69界点的位置,除第15~16界点、第48~49界点、第69界点至终点之间的国界线外,确定了全部其他界点间国界线的走向,规定继续谈判解决第15~16界点、第48~49界点间国界线的走向问题。第一补充协定共3条,明确了中哈国界线第70界点和第71界点即终点的位置,确定了第69~70界点、第70界点至终点间国界线的走向。第二补充协定共3条,确定了中哈国界线第15~16界点及第48~49界点间国界线的走向。
中哈边界第135号界桩
中哈三个国界协定的签订,使两国边界问题得到了全面解决,有利于中哈睦邻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维护该地区的安全与稳定。2006年12月,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该协定共54条,为进一步加强两国边境地区合作,及时妥善处理相关边境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