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和英国驻华公使M.W.蓝浦森生于1930年4月18日在南京签订的关于交收威海卫的条约。
1898年,英国强迫中国清政府订立《订租威海卫专条》,租借威海卫25年。在巴黎和会与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收回其主权,英国政府为确保“港九”利益,争取外交主动权,表示可以归还,但双方在是否无条件归还问题上,争执颇为激烈。迟至1930年才达成协议。协定共有20条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①英国将威海卫地域,即1899~1901年划界委员会所立界石内,所有威海卫全湾沿岸10英里地方及刘公岛与威海卫湾内之群岛,交还中华民国。②1898年7月1日所订租借威海卫专条即行取消;英国在威海卫及刘公岛两处的驻兵,应自专约发生效力之日起1个月内一律撤退。③英国政府允将英国威海卫行政公署所有之一切档案、登记簿、契约及其他文卷等,凡为接收及与中国政府将来管理威海卫有关者,须一律移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④英国政府允将其在威海卫区内所有官产、地亩并房屋,赠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⑤接受威海卫地域的行政之后,当在可能范围内,维持现行规章内包括地产房屋税则、卫生及建筑章程及警政等项。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允维持现行公益事务,其办事人员由中国政府自择,尤须注意于威海卫陆地上电话及其与刘公岛电话之交通,并威海卫陆地与刘公岛及烟台间电报之交通。⑦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决定关闭威海卫口岸并完全保留作为海军根据地以前,将维持该口岸作为国际通商、居住区域。⑧所有现存航海各项设备如灯塔、浮标、风雨信号等,均无偿移交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来由中国相当机关维持,该机关管理港务,须与中国各通商口岸同样办理。
1930年10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正式收回威海卫行政主权。比较完整地收回在威海卫的主权,是中国人民为收回国家主权和权益而进行斗争的又一胜利。此约签订后,英国政府在九龙租借地问题上一直与国民政府迁延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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