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认定和处罚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刑事法律。
198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号令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是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总结长期同各种违反军人职责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目的在于惩处罪犯,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障作战胜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条例共26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条例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有: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犯罪行为;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犯罪行为;偷越国(边)境外逃的犯罪行为;边防海防线的值勤人员,徇私舞弊,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滥用职权,虐待、迫害部属的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犯罪行为;破坏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的犯罪行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犯罪行为;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员的犯罪行为;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犯罪行为;在战斗中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故意谎报军情或假传军令的犯罪行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犯罪行为;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的犯罪行为;虐待俘虏的犯罪行为等。
条例规定了违反军人职责罪的刑罚种类,主要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规定了适用各罪的刑罚和量刑的幅度。对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除处以重刑外,还可附加剥夺军衔、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对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条例还规定,现役军人犯本条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军内在编职工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亦适用该条例。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惩处罪犯,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障作战胜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该条例规定的内容纳入。自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