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保守军事秘密的法规。
2011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3月28日中央军委主席令发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于1963年、1978年、1986年、1996年4次发布保密条例。根据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的新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政策制度的新发展,在原条例基础上重新制定。分为总则,军事秘密的范围与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奖励与处分,附则。共6章60条,另含附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主要内容包括:
①军队保密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平战一致的方针,坚持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开展的原则。基本要求是科学确定军事秘密,控制知悉范围,防范军事秘密被窃取、泄露和破坏,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②全军人员的保密义务。全军所有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必须做到: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掌握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严守知悉的军事秘密,及时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③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军事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工作需要的最小范围。
④保密制度。军事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保密规定严格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或者处置。涉密电子信息必须存储在符合安全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采取访问控制措施,实行集中管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维修和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规定。
⑤监督管理。全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保密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主管本单位保密工作,参照该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各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