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最后更新 2019-02-12
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军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规。
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为总则,爆炸物品的储存,爆炸物品的运输,爆炸物品的使用,退役、报废爆炸物品的处理,奖励与处分,附则。共7章44条。军用爆炸物品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管理和使用的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种弹药、地雷爆破器材以及其他性质相同的物品。条例分别规定各级党委、领导、机关和有关人员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以及爆炸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退役报废处理等主要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提高军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正规化水平,加强军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案件的发生,保障军队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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