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负责销毁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专门机构。
1991年5月1日成立。全称“联合国负责监督销毁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特别委员会”。
海湾战争结束后,为制裁伊拉克,彻底销毁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安理会第687号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特委会,并要求销毁伊拉克境内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安理会第707号决议要求伊拉克就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行“全面、最后、彻底的交代(FFCD)”;安理会第715号决议要求建立长期监督与核查机制。特委会由来自20多个国家的核化生武器和导弹方面的专家组成,设正副执行主席,总部设在纽约。下设执行办公室、信息评估、行动筹划与管理等机构。此外,还有两个现场办事处:设在巴林的现场行动办事处和设在巴格达的支持办事处。特委会的基本任务是:监督伊拉克履行上述各项决议情况,视察和销毁伊拉克的化学、生物武器和射程在150千米以上的弹道导弹,建立长期监控和核查机制,确保伊拉克不再重新获得被禁止的能力,协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伊拉克的核能力执行相应的视察任务。特委会及其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特委会拥有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前视红外雷达、探地雷达和U-2高空侦察机、直升机等先进通信系统、侦察手段和运输工具,可以利用伊拉克空军基地使用自己的飞机在伊拉克全境飞行,执行包括视察、侦察、空中调查、运输和后勤保障等任务。特委会的视察团可以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察看伊拉克的任何地点、设施、设备、记录和运输工具,包括对未宣布的地点实行突击性视察。1991~1995年,特委会对伊拉克进行化学方面的视察33次,生物方面的视察31次,导弹方面的视察47次,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能力视察49次。
在武器核查问题上,伊拉克虽不断向特委会提交资料,并接受多次现场核查,但特委会仍指责伊方未全面执行联合国有关决议、向特委会提交虚假和不完整的资料,要求伊继续提交新的资料,并接受更具入侵性与强制性的核查。1998年10月,伊拉克终止与联合国的全面合作,特委会成员于12月16日开始撤离伊拉克。其后,美、英再次对伊实施军事打击。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284号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销毁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监测、核查、视察委员会(简称联合国监核视委员会),取代特委会并承担特委会的一切职责。
联合国特委会在伊拉克销毁的R-400型化学航空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