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3月29日英国议会通过的关于建立加拿大自治领的法案。
19世纪50~60年代,英属北美殖民地各省实行联合、建立统一联邦的条件已成熟。1864年9月,在爱德华王子岛省首府夏洛特敦举行会议,各省代表一致同意就联合问题进行商讨。同年10月,召开魁北克会议,继续讨论联合的原则和具体事项,拟定《七十二条决议案》,即《魁北克决议》,奠定了建立联邦的基础。1866年,加拿大省、新斯科舍省、新不伦瑞克省代表和英国殖民部官员在伦敦举行会议,共同就联合问题进行最后磋商,将修改后的《魁北克决议》作为英属北美法草案提交英国议会通过。1867年春,英国议会通过这项法案,并把它作为加拿大宪法。
《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封面
法案共分11部分147条,包含9方面内容:建立联邦;界定四省;勾勒中央政府的结构;确立省督职位和规定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政府;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司法规定;两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安排;新省加入的条件;杂项规定。
法案体现了1864年《魁北克决议》的内容,规定加拿大省(后来的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新斯科舍省和新不伦瑞克省组成一个带有英国式议会制的联邦。1867年7月1日,4个省正式联合成立联邦,定名加拿大自治领。
法案规定自治领采取在原则上与英国相似的宪政,实行责任政府制。行政权归属女王,由总督代行,但实权掌握在联邦总理手里。众议院议席按照人口比例原则在各省分配。参议院的议席按地区平等分配,沿海省的全部名额与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的名额相等。参议员由联邦政府总理任命产生,不能完全代表地区利益。
法案赋予联邦政府强大的权力。联邦政府对贸易和商业、征税、邮政、军队、货币、银行、度量衡、印第安人、刑法和交通拥有管辖权,省政府只对直接税、公共土地和自然资源、地方工程、财产和公民权、民法、文化教育等拥有管辖权。移民和农业由两级政府共管,发生冲突以联邦法律为准。联邦议会为了“和平、秩序和良好的管理”,有权在没有划归省政府的领域立法,行使所谓的“保留权力”。联邦政府任命省督并负责其薪水,由其代行总督的职能。省督有权不同意省议会的法案,或将其搁置,让总督(实际是联邦政府)在一年内定夺。总督有权否决省督已经签署的省法律。
在司法方面,规定由联邦政府建立最高法院,负责审理省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民事与刑事案件的上诉。虽然省的各级法院由各省组建,但总督从各省律师界中任命省各级法官,从而创造了一个较为统一而受联邦控制的司法制度。
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签署《加拿大宪法草案》,取代了《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成为加拿大新宪法。从此,加拿大在立法上脱离英国而宣告独立,成为一个具有完全主权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