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92-04-04~1868-08-11)
美国律师、政治活动家和废奴主义者,美国内战和重建时期最为激进的共和党人。
生于佛蒙特州丹维尔一个鞋匠家庭,卒于华盛顿。天生畸形足。早年生活贫困,被父亲遗弃。1814年,毕业于达特茅斯学院。后前往宾夕法尼亚州,先后在约克、葛底斯堡和兰开斯特从事律师业务。1822年起,连续6年当选葛底斯堡市议会议员,并担任市议会主席。1833年,以反梅森派的身份进入宾夕法尼亚州众议院,开启了8年的州议员生涯。其间,成为宣传免费公共教育制度的领军人物。1837年起,开始致力于要求在美国废除奴隶制。1838年,在宾夕法尼亚州制宪大会上,因新宪法剥夺了黑人原有的选举权,拒绝在其参与起草的宪法上签字。
1848年,以辉格党的身份进入联邦国会众议院。反对奴隶制扩张及1850年妥协案中有关逃亡奴隶的条款,1853年离开国会。1854年,成为共和党的创始人之一,并于1859年再次进入国会众议院,直到1868年去世。1860~1861年南部脱离联邦危机期间,反对向南部妥协。内战爆发后,与参议院的C.萨姆纳领导推动废除奴隶制的运动,保护前奴隶的宪法权利,征召黑人士兵入伍,严厉惩罚南部反叛者,如要求国会通过敌产没收法,没收包括奴隶在内的南部反叛者的敌产;给A.林肯施加压力要求解放奴隶;推动国会通过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在担任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期间,还推动国会制定筹集战争资金和发行法定货币的法案,以此全力粉碎南部的反叛。为保证保存美国的自由和后世的繁荣,呼吁“要解放所有奴隶,消灭所有反叛者,烧毁所有反叛者的住宅”。南部对史蒂文斯极为痛恨,1863年,南部行军至葛底斯堡期间,烧毁和破坏了他的大部分财产。
战后,作为众议院的共和党领袖,史蒂文斯监督和推动通过了一系列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法案,包括1866年《公民权利法案》《宪法第14条修正案》和1867年《重建法案》。1868年,提出弹劾A.约翰逊总统决议案,任弹劾条款起草委员会主席。8月11日,卒于任上,葬于宾夕法尼亚州兰开斯特市的一个非裔美国人公墓区。
• 韦恩斯坦 A,卢布尔 D.彩色美国史.胡炜,余世燕,译.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