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2月10日由第三届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8票弃权通过的人权宣言。
1945年,《联合国宪章》通过。根据宪章的授权,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就人权问题提出建议、拟订公约草案、召集国际会议、建立专门委员会。1946年,经社理事会设立人权委员会。随后,根据人权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有关决议,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经过一年多的时间,人权委员会制定了宣言草案。1948年12月第三届联合国大会召开时,经社理事会正式将宣言草案提交大会审议。大会代表经过认真的讨论、审议,提出了许多修正案。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并非是须承担国际义务的条约,对联合国的会员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明确规定了人权的主体,体现了平等的原则。宣言更加广泛地对权利进行了规定,内容包罗了人们社会实践、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宣言表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应有任何区别”。宣言包含了两种基本权利,一种属于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另一种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宣言把权利和义务联系了起来,否定了没有义务不受限制的权利。宣言要求建立一种使其所负载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国际的秩序”。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人权具体内容的专门性国际文书,是人类争取自由与尊严的斗争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人民对和平、民主和人权的普遍要求。这一宣言为联合国开展人权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对后来世界人民争取、维护、改善和发展自己的人权产生了深远影响。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世界人权宣言》诞生的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人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