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权利法案》
最后更新 2021-06-22
美国F.D.罗斯福总统提出的有关政府应当保障的一系列经济权利的法案。又称《第二个权利法案》。
1944年1月11日,罗斯福在向国会提交的国情咨文中提出《经济权利法案》。他指出,联邦宪法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其中的《权利法案》不足以确保他们享有“追求幸福的平等”,“如果没有经济保障和独立,个人自由无法存续”,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经济权利法案》来保障如下具体权利:就业权,拥有足够的工资购买足够的食物和衣服和用于休闲的权利,农民通过生产和销售农产品过上体面生活的权利,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和垄断侵害的权利,每个家庭拥有一套体面住房的权利,公民享有足够的医疗保障和健康的权利,无衰老、疾病、事故和失业之忧的权利和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罗福斯认为,这些权利将确保美国安全,决定美国的世界地位。
《经济权利法案》丰富了美国公民享有的自由与权利的内容。尽管美国国会并未通过这样一个包罗万象的法案,但是这些权利通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不同政府时期制定的不同内容的立法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1948年,这些权利中大部分被写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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