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拉克法》
1900年4月12日美国总统W.麦金利签署生效的一项联邦法案。该法案确立了波多黎各的文官治理机制。又称《1900年组织法》。
1898年美西战争后,西班牙放弃古巴并承认古巴独立,将关岛和波多黎各割让给美国,美国随即开始了对波多黎各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管控。1898~1900年,美国对波多黎各实施了两年的军政府过渡统治。
《福拉克法》的主要起草者是美国陆军部长E.鲁特(1899~1904年在任)。新的文官政府包括一位总督和一个由美国总统任命的11人执行委员会、一个由35名当选成员组成的众议院、一个最高法院和一个美国地区法院组成的司法系统以及一个在国会没有投票权的属地代表。执行委员会的成员都是任命制,其中的5位从波多黎各居民中推举遴选,剩余的则来自政府内阁高层。波多黎各最高法院的法官也由美国总统直接任命,所有的美国联邦法律都适用于波多黎各。第一位波多黎各总督是C.H.艾伦(1900~1901年在任),他于1900年5月1日宣誓就职。《福拉克法》确立了波多黎各公民身份,该法案于1917年3月2日被《琼斯-沙弗罗斯法》取代,后者授予出生在波多黎各的任何人以美国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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