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圭1992年宪法》
最后更新 2021-06-22
巴拉圭历史上的第六部宪法。
1989年5月1日,巴拉圭举行了A.斯特罗斯纳垮台后的第一次大选,A.罗德里格斯当选总统。新政府承诺着手修改宪法和选举法,建立代议制民主,还政于民。1991年12月,选举产生198名议员组成制宪会议,开始着手制定新宪法。1992年6月20日,制宪会议颁布新宪法。
新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与组织结构、宪法的地位及法律体系等内容,正文共计两大部分291个条款,最后附有20条永久条款和临时条款。序言开宗明义:为了保证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公平,巴拉圭实行多元参与的民主代表制共和政治体制。宪法规定,人民通过投票行使公共权力,在国家机构设置上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各自以独立、均衡和相互协调与牵制的形式开展工作。行政权由共和国总统行使,总统和副总统由普选产生,简单多数即可当选,任期5年,不得连任。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禁止军人干预政治。宪法将立法权赋予议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至少45名议员和30名候补议员组成;众议院由至少80名众议员和80名候补众议员组成,他们均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均为5年。国家设司法委员会,由8人组成。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人选由司法委员会提名,经总统同意后,由参议院任命。
此外,第289条规定,本宪法只有在颁布10年以后才能被废除,并规定了在此期限前修改宪法的程序和条件。这些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宪法的效力和连续性。
参考文献
• 杨建民.巴拉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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