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是指持有人在公司破产 或清算时,拥有的债务要求权排在其协议规定的要求权较高的债券之后的一类债券。次级债券的第一次公开发行 是在1936年通用金融公司发行的10年期债券(Johnson,1955)。之后,次级债券的应用 在金融和工业部门 等其他领域开始展开。
次级债券保持了债券的流通性和筹资功能,同时又与股票 一样有较高的收益。布莱 克和考克斯(Black and Cox,1976)提出了随着企业 价值的增加,次级债券对企业价值由凸性函数逐渐变为凹性函数。即当企业的价值接近偿还排序靠前的证券价值时,次级债券的有效部分则是剩余要求权,此时的次级债券与净资产相似,有可能出现违约风险 ;但是如果企业的价值很高,即使次级债务的偿还顺序 不很靠前,也能得到充分的偿还保障,具有完全的债务性质,违约风险小。
法玛和米勒(Fama and Miller,1972)以及史密斯和华纳(Smith and Warner,1979)都提出了拥有次级债券会减少股票持有人侵占债券持有人的可能性。因为一般新债的发行加大了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因此先前的债权人 就处于不利地位,其旧债价格 可能下跌。相对而言净资产持有人就处于有利地位了——他们支付给旧债的利息 率要低于他们如果一次性同时发债的利息率。后来的很多学者(如Kim,McConnell,Greenwood,1977)确实发现了财富 从债券持有人向股票持有人转移的证据 。
次级债券的发行主体在我国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发行资金用于补充 资本充足率 。2004年7月7日中国银行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成功发行了100亿元“2004年中国银行债券(第一期)”,并追加发行了40.7亿元。此次成功发行标志着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正式进入中国资本市场 。由于次级债券的发行承销成本低,商业银行开始越来越频繁使用其作为补充资本金的手段。但是由于次级债券的资本属性有限,并非银行自有资本且需要偿还,因此次级债券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资本 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同时,除非银行破产或清算,否则次级债券不能用于冲销银行的坏账,次级债券也因此被划为附属资本 的范畴。在我国,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 银行对次级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 进行监督管理。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有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均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需要聘请证券信用评级 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还需要定期进行信息的披露等。我国以充实银行资本为目的的次级债务具有期限长于5年、偿还顺序靠后、无担保等金融特性。
出于对偿还顺序的让步,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风险高于一 般债券,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经营风险的关注程度相应更高,出于风险收益匹配的考虑,次级债券持有人往往会通 过价格信号直接或间接来影响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这一目标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点趋于一致,因此,次级债券也常常被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监管手段来防范和控制商业银行风险。喻鑫、庄毓敏、李威(2009)采用我国次级债券价格和银行风险指标对次级债券市场约束有效性趋势问题进行了第一次实证 ,研究显示次级债券收益差与存贷比例 呈负相关。但是通常而言,商业银行存贷比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流动性 风险越大。由于目前我国次级债券投资者主要是金融机构,在强大的隐性担保的风险约束下,机构投资者 更关注次级债券的收益,忽略“次级清偿”的风险补偿;其次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存贷利差的单一收入方式,让市场投资者会以商业银行的高存贷比例推断其良好的营利性。但之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步伐加速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各类理财产品等集合性资金和境外合格投资者 等债券投资者主体的丰富,2006年后发行的次级债券收益率 差与银行自身风险因素相关性 明显增强。
我国次级债券的定价也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米黎钟、毕玉升和王效俐(2007)通过对建设银行与华夏 银行次级债券的实证分析,表明这两家银行的次级债都存在价值被高估的问题,也即中标利率 远低于理论收益率。旷绍春和鄢密(2010)也分析了次级债券的“次级”没在其利率上充分体现而出现的一些次级债券的利率甚至低于国债 的“倒挂现象”。究其原因 ,两篇文章都提到了当前的次级债券主要被银行间互相持有的现象。银行成为次级债的主要投资者,那么银行必然对次级债的发行定价施加影响,降低发行利率,从而降低银行间互相融资的成本,形成银行互惠 、多赢的默契局面;其次我国的次级债券刚刚起步,还缺乏类似金融债券 品种的定价参考。对于银行间互持次级债券的现象,毕玉升、林建伟等(2010)在其文章中指出通过互持次级债券,银行显著提高了自身的资本充足率,但是会压低债券的发行价格,引发巨大的信用风险 传染可能性,特别当互持次级债券中的一方发生违约(或破产),将使另一家银行的违约概率骤然增大,甚至破产,从而使违约风险在银行之间迅速蔓延。监管当局也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并在《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指出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 的20%,且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券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 。
参考文献
• 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6月。
• 喻鑫、庄毓敏、李威:《我国银行次级债券市场约束效应趋势分析》,载于《管理世界 》2009年第11期。
• 米黎钟、毕玉升、王效俐:《商业银行次级债定价研究》,载于《管理科学》2007年第4期。
• 旷绍春、鄢密:《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分析——基于中国银行的案例分析 》,载于《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9期。
• 毕玉升、林建伟、任学敏、姜礼尚、王效俐:《银行间互相持有次级债券的风险分析》,载于《管理科学学 报》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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