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最后更新 2021-06-23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为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对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而制定的制度。
2003年8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并施行新修订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体委《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共有8章、55条。分别为总则、注册、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交流、参加比赛、处罚、裁决、附则。该《办法》对运动员的界定、注册原则、管理机构、注册与交流的要求、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比赛参加、处罚与裁决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竞赛的运动员。”第3条规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第4条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本项目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第5条规定:“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第7条规定:“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第8条规定:“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该《办法》对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作了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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