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05-10~1993-02-05)
德裔美籍哲学家、责任伦理学家。
生于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门兴格拉德巴赫,卒于美国纽约州的新罗谢歇尔。1921年起先后就读于弗莱堡大学、马堡大学等地,师从于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试图为技术时代的伦理学建立基础,把责任推向伦理学舞台的中心,把人类存在作为责任伦理学的首要要求。约纳斯从目的论和价值论两个方面为责任伦理学建立基础。他认为世界包括人为事物、主体性存在者、非人为非主体性存在者,这三者都是具有目的的。人为事物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人的目的,主体性存在者的目的则是属于生命体本身的,非人为而又非生命的事物的整体可称为前意识的自然界,它也是有目的的,它通过主体性的存在者表现出来。因此,整个大自然就是一个有目的的存在。目的总是指向主体所欲望的事物,这内在地表明被欲望的事物对主体是善的、有价值的,那么当主体把自身作为目的时,意味着他本身就是其所欲求的。这样,主体、目的与价值三者就合一了。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有目的的就是有价值的。人和整个大自然都具有自身目的,因而也就具有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是客观的内在价值,这种价值天然地向自然的最高结晶和守护者——人发出“应该”的呼唤,呼唤我们为它的主体承担责任。为实现这种新的责任原理,约纳斯提出了“忧患启迪法”,就是要先预测未来让人恐惧的可能性,从而启发人的忧患意识,由此激发自己修正自己的行为,把灾害降到最低程度。约纳斯反对一切形式的狂热的目标行为,反对为了实现所谓的乌托邦而将人类置于危难之中,指出节制、审慎的行动应成为责任伦理学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