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利希,E.
最后更新 2021-06-23
(1862-09-14~1922-05-02)
奥地利法学家。
法律社会学在欧洲的创始人。生于切尔诺夫策的一个律师家庭,卒于维也纳。曾在维也纳大学学法律。1899年起在切尔诺夫策大学任罗马法教授。主要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1903)、《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1913)、《法学逻辑》(1918)等。
埃利希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国家法)仅是法的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国家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法”。活法不同于国家法,而是社会团体的内在秩序。尽管这种法在法律制度中没有地位,但它却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埃利希认为,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其首要的方法是观察。观察的对象包括法的事实本身、纯粹作为事实的法条以及导致法形成的所有社会之力。为了研究“活法”,要观察现代的各种法律文件,对生活、商业、习惯和惯例以及所有联合体等,不论它们是否为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早在20世纪初,埃利希就提倡“法的自由发现”“自由的判决方法”,即主张法官在法律规定含糊不明等情况下,应就案件事实根据正义感加以判决,并与德国的H.坎托罗维奇等人一起,在欧洲创立自由法学派。有学者认为,埃利希在20世纪初就明确提出法与社会生活的密切关系,对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形成有相当大的影响。有学者认为他的学说有失偏颇,特别是他所讲的“活法”抹煞了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区别,以及法律规范与非法律的社会规范的界限,降低了国家在法的制定和执行中的作用,也忽视了法学和社会学在研究方法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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